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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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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课程:经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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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额的抵扣及税额的计算

 

   案情介绍

 

  某饮料厂当月销售汽水等饮料,实现销售额70万元,当月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白糖、柠檬酸等原材料购货金额15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柠檬酸5万元,当月该厂还为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4800元,还为职工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1360元。(该计算税率的公式为基本税率)

 

  试分析:

 

  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评析

 

  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也不得抵扣,故: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70×17%-15×17%=9.35(万元)

 

陈某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案情介绍

 

  青年作家陈某某月取得工资所得785元,投资股息收入850元。当月又出版了一篇长篇小说和一部短篇小说集,分别获得稿酬收入7000元和3500元,其他劳务所得1000元。作家将劳务所得1000元全部捐给希望小学。

 

  试分析:

 

  该月该青年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评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作家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等。作家的工资、稿酬、股息等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家的应纳税额应分项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家未超过1600元,因此,工资所得不纳税。

 

  2.利息、股息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作家股息收入纳税额为:850×20%=170(元)

 

  3.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

 

  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稿酬所得还规定按应纳税额减征30%。

 

  (17000×(1-20%)×20%×70%=784(元)

 

  (2)(3500-800)×20%×70%=378(元)

 

  4.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予以扣除,所以其劳务所得1000元不纳税。

 

  作家共纳个人所得税=170+784+378=1332(元)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权范围

 

   案情介绍

 

  1998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

 

  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

 

  2.为省内重点国有企业某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元提供担保。

 

  3.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

 

  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

 

  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

 

  1.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

 

  2.上述各项业务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评析

 

  1.属于中央银行职责范围的有第三项和第五项。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

 

  2.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不属于中央银行的职权范围。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财务会计资料能随意处理吗?

 

   案情介绍

 

  甲系某地造纸厂厂长,他于20003月至4月的某一天,召集该厂主管经营的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的账簿上,由在场人员签名。之后,甲决定沿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他人拿到锅炉房烧毁。200145日,甲仍然沿用前次的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资料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烧毁。两次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55679552元。

 

  试分析:

 

  1.甲烧毁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的行为是否违法?

 

  2.如果甲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试分析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求企业保留已经审核的会计资料?

 

  评析

 

  1.甲的行为违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该办法的附表一《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规定,企业的会计凭证类和会计账簿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3条也有类似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刑法》第162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甲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高达55679552元,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是会计法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它们不仅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是有关外部监督检查机关监督的依据,对投资人以及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也有重要意义。大量的在会计资料上进行的虚假信息陈述可能不会立即发现,因此,妥善保存这些重要的会计资料是维护国家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外部监督,明确有关主体的责任。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这些会计资料。

 

经营者能擅自提高价格吗?

 

   案情介绍

 

  2000年春节某铁路运输部门为缓解春节运输的紧张状况,决定对春运期间的几条客运路线实行浮动价。由于春节火车票价的上涨引起社会的不同反响,有消费者对铁路客车票春节提价向铁路主管部门提出不满意见,该铁路主管部门的回答是:提价事先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为缓解春运紧张这不失是个好办法,铁路提价的目的绝不是为了乘机赚钱,每年春运铁路部门要放弃许多利润高的货运,增开客运,提价是不得已而为之,仅仅为了缓解春运的紧张。

 

  试分析:

 

  1.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实体规定?

 

  2.该实例中火车票价实行浮动价是否符合《价格法》的程序规定?

 

  评析

 

  1.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可以自主决定价格,其他和政府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价格浮动幅度都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铁路部门所辩称的“提价事先曾征求过有关部门和各方面的意见”,不符合《价格法》所规定的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的程序。

 

该价格协调会合法吗?

 

   案情介绍

 

  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到会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

 

  试分析:

 

  1.该协调会的调整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

 

  评析

 

  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

 

  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倾销的认定和处理

 

   案情介绍

 

  19971210日,外经贸部发表公告,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正式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新闻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新闻纸进口对我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经过6个多月的调查,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对我国新闻纸产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出口到我国的新闻纸与中国的新闻纸属于相似产品,具有可比性,其物理特征、技术特点及用途是相同的。

 

  调查的初步证据表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向我国大量出口被控新闻纸。其中,加拿大向中国出口新闻纸1996年比1995年增长743.36%1997年比1996年增长53.99%;此间,韩国向中国出口新闻纸分别增长155.98倍和31.39%;美国向中国出口新闻纸分别增长13.35倍和16.28倍。同时,三国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的市场份额。1997年加、韩、美三国向中国市场出口的新闻纸价格分别比1996年下降了10.78%7.79%15.3%,由此导致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损害,具体表现为:中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库存大量积压;国内新闻纸产业开工率严重不足、失业率大幅度上升等。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外经贸部决定从199871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我国的新闻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任何进口商家向中国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应向中国海关交付与初步裁定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试分析:

 

  1.什么是倾销?

 

  2.构成倾销的条件是什么?

 

  3.对倾销应如何处理?

 

  评析

 

  1.所谓倾销,是指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方式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由于倾销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待遇和机会原则,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而被加以反对。

 

  2.构成倾销应当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2)损害事实存在;(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

 

  3.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倾销损害的我国企业和外资管理机关有权向国家外贸主管部门提起反倾销指控,经调查证实,即可对倾销方采取实施征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等法律制裁。

 

产品不能随意使用他人标牌和安全认证标志

 

   案情介绍

 

  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评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案情介绍

 

  19983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 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试分析:

 

  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和影响?

 

  评析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虽无过错,但也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因该产品的缺陷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

 

  2.丙方生产的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且已造成了使用者的人身损害。依据严格责任原则,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丁方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缺陷,与造成受害人损害无关,因此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安装漏电保护器时,违反安装说明,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甲方的过错可适当减轻乙方的责任。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

 

   案情介绍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美容仪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公司美容仪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美容仪确为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公司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

 

  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美容仪是身为该公司检验员的朋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美容仪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某公司生产的美容仪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美容仪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试分析:

 

  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某公司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评析

 

  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未进入流通的产品属于仍在生产者控制之下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即使造成损害,生产者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使用的美容仪并非通过流通渠道所得,而是通过朋友私自从公司里拿来,该产品未进入流通领域,因此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产品缺陷尚不存在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是由于谁的过错所造成应当予以确认,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说明缺陷是产品在脱离生产者控制后进入流通领域才产生的,若这种缺陷可能产生在运输、仓储或销售过程中,赔偿责任应由仓储、运输或销售部门承担。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生产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科学技术水平是指当时整个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某公司研制的实验品经过质量检验并未发现有害物质,对一般消费者并不存在缺陷。但产品中肯定还存在某些可能损害某些特殊过敏皮肤,在新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有可能发现产品缺陷,但是现时的社会科学技术水平认为该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具备比较充分的免责条件,因此不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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