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授权组织在我国主要有哪些?
被授权组织是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它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 法律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同归行政主体范畴,又经常并列使用,故也可以称之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在我国,此类组织主要包括:
社会团体(如《注册会计师法》授权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会计师资格考试以及会计师登记注册);
事业单位(如《教育法》授权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等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如上所述,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例如,专门行政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计量检定机构);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物价检查机构、消防监督机构、交通警察队、港航监督机构);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